皮革物理機械水平燃燒性能測試
一、適用范圍:適用于各種具有阻燃性能要求的皮革。
二、依據標準:QB/T2729-2005
三、推薦向科機型:XK-3056皮革燃燒試驗機
四、試驗要求
1.燃燒箱:
用不銹鋼板制成,燃燒箱的前部設有一個耐熱玻璃觀察窗,箱底部有通風孔,箱底部有一只用于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盤。
2.試樣支架:
a)由兩塊U形耐腐蝕金屬板制成的框架組成,
b)支架下板裝有6只銷子,上板相應設有銷孔,以保證均勻夾持試樣。銷子也作為燃燒距離的起點(第1標線)和終點(第2標線)的標記。
c)另一種支架的下板設有6只銷子,支架下板布有距離為25mm的耐熱金屬支承線,線徑0.25mm該種支架在特定情況下使用。
d)安裝后的試樣底面應該在燃燒箱底板之上178mm。試樣支架前端距燃燒箱的內表面距離應為22mm,試樣支架兩縱外側離燃燒箱內表面距離為50mm。
3.燃氣燈:
燃氣燈噴嘴內徑為9.5mm,當燃氣燈置于燃燒箱內時,其噴嘴口部中心處于試樣自由端中心以下19mm處。
4.試驗用燃氣:
供給燃氣燈試驗用可燃性氣體燃燒后的熱值約為38MJ/m(例如天然氣、煤氣、液化氣)。
5.秒表:
精度不低于0.5s。
6.溫度計:
量程應為150℃以上,精準到1℃。
7.鋼板尺:
精準到1mm。
8.通風櫥:
a)燃燒箱應放在通風櫥中,通風櫥內部容積為燃燒箱體積的20倍~110倍,而且通風廚的長、寬、高的任一尺寸不得超過另外兩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.5倍。
b)試驗前在燃燒箱確定位置的前后各100mm處測量空氣流過通風櫥的垂直速度,該速度應為0.1m/s~0.3m/s。
五、試驗方法
1.將試樣使用面朝下裝入試樣支架,使試樣兩長邊和一端被U形支架夾住,自由端與U形支架開口對齊。僅當試樣寬度不足,U形支架不能夾住試樣時,或試樣自由端柔軟和易彎曲會造成不穩定燃燒時,才將試樣放在帶耐熱金屬線的試樣支架上進行燃燒試驗。
2.在燃氣燈的空氣進口關閉狀態下點燃燃氣燈,將火焰按火焰高度標志板調整,使火焰高度為(38±1)mm。在氣流穩定后,火焰應在此狀態下至少穩定地燃燒5min。
3.將試樣支架,推進燃燒室中,試樣放在燃燒箱中央,置于水平位置,使試樣自由端處于火焰中,引燃(15.0±0.5)s,然后熄掉火焰(關閉燃氣燈閥門)。
4.火焰從試樣自由端起向前燃燒,在傳播火焰底部通過第1標線的瞬間開始計時。注意觀察燃燒較快一面的火焰傳播情況。
5.當火焰達到第2標線或者火焰在達到第2標線前熄滅時,同時停止計時。若火焰在達到第2標線之前熄滅,則用鋼板尺測量從第1標線起到火焰熄滅時的燃燒距離。
6.當火焰移走后,如果試樣無法點燃或無法持續燃燒或在起始點前自熄,那么燃燒速度為0mm/min。
7.在進行下一次試驗前,使燃燒室的溫度冷卻到30℃以下。
六、試驗結果
燃燒速度V(mm/min)按下式換算:V=60×(L/T)
式中:L-燃燒距離mm;T-燃燒距離L所用的時間s 以燃燒速度較大值為試驗結果。